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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近日陸續聽到格友們傳出喜訊,再加上過年即將到來,咱們常說:「有錢沒錢娶個老婆好過年。」我想應該會聽到更多人即將結婚的消息吧!今年民法親屬篇有做大幅度修改,這與我的工作算是有相當的關係,針對「結婚」這件事與大家分享一下唷~ 



國人結婚習慣先合男女雙方的八字,然後再看好日子(甚至還挑好時辰)做迎娶的儀式。

以上這些動作小耿結婚時通通沒做耶~因為我是公證結婚的。夫家在公公的規定下,男生一律要公證結婚,於是挑個假日就到法院公證,然後宴請至親,就算完成結婚大事。當年老爸看了覺得這方式好極了,可惜二位妹妹已結婚,不然就比照辦理。 

那重點是什麼呢?在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,只要有公開的儀式,二個以上的證人,那你的婚姻就是有效的。而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只是一個程序而已,若不想去登記或是拖很久才去登記,只會被催告及罰錢而已。(但還是乖乖的在三十日內去登記較好啦!) 

相反地,若你只是去戶政事務所登記而沒有公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,那婚姻只是推定有效,欸~若有一方舉反證仍可推翻的唷~ 

民法九八二條(舊有條文)
結婚,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。
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,推定其已結婚。
 



但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以後一切就改變了。 

往後結婚要二人手牽手帶著結婚證書(雙方身分證及戶口名簿)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,這婚姻才算有效哦!嗯~雖然新法已修也有過渡時期,但在看電視時都沒有看到相關的宣導,只有在坐火車時(自強號)有看到火車內的跑馬燈有寫這件事,不知是否大家都知道這件事呢? 

民法九八二條(96/5/23修正,自公布後一年施行)
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
 

至於為什麼要修法呢?其修法理由如下:
1我國現行民法婚姻制度採「儀式婚主義」,因該主義公示效果薄弱,容易衍生重婚等問題,且公開儀式之認定常有爭執,進而影響婚姻法律效力。
2另,現行離婚制度係採「登記主義」,造成未辦理結婚登記欲離婚者,必須先補辦結婚登記再同時辦理離婚登記之荒謬現象。 

第二個理由的情形在我還是個「菜鳥」時曾經碰過。那天是中午彈班,所內前輩大都外出用餐,而我碰上了一對由雙方父母陪同而來要辦離婚的夫妻,經查資料,咦~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怎麼辦離婚咧?詢問之後才知,要先辦結婚登記,然後再辦離婚登記。當時氣氛真是尬尷極了。(每次幫新人辦完結婚登記我都會道聲恭喜,那次還真的要記得忍住不能說「恭喜」呢!) 

文章寫的落落長,僅與大家分享與參考,若有寫得不周之處請大家再指導、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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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heilachen5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8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