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班之後才發現近年來「改名」的人之多,彷彿「改名」已成了全民運動。 

小孩不好帶要「改名」、身體不好要「改名」、運勢不順要「改名」、離婚了要「改名」......等,各式各樣的理由都可以構成想要「改名」的動機。 

有一次我還辦了全家三代都「改名」,那次可把我弄得有點頭暈(但我仍儘量讓自己保持清醒),因為若這個人有結婚甚至有小孩,那一個人「改名」後,配偶的配偶欄,小孩的父(母)欄都要變更,那資料才會正確,可想而知那次我可是身陷於眾多姓名的變更中。 

小耿對自己的名字算是滿意,從來沒有想過要「改名」也不太相信改了名可以改變什麼,但這純粹是自己個人的想法,對於每位民眾來「改名」還是抱著尊重別人的想法的態度來辦案件。 

要「改名」可是有些限制呢?並非隨便就可改,一般大多依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中的「特殊原因」或「粗俗不雅」的理由來「改名」(因為其他理由都得要民眾自己提證),而用這款來「改名」一生只能改二次。在未成年前父母有權利幫小朋友「改名」一次,另一次就得到成年後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唷~,若你的父母在你未成年前沒有用到這權利,那表示你在成年時有二次機會可「改名」。 

「姓名學」頗受國人重視,而中國字又多得嚇人(很多字又是字義相同但寫法不同,有些又有筆劃上的差異)所以當民眾來辦小朋友的出生或「改名」時,身為「為民服務的公僕」的我們便會一再的提醒民眾,要確定唷~要看清楚哦~,無非是怕民眾因為一時疏忽而後悔終身。(有這麼嚴重嗎?我雖心中懷疑,但對深信姓名學的民眾想必是很嚴重吧!)

一般民眾來到我面前說要「改名」時,我都會先問:有沒有先叫過新名字一陣子再來改呢?為什麼我要這麼雞婆哩!因為常碰到改了名字後又想改,或改回原來名字,這種情形還好;另一種是已改了第二次名,又覺得不順便苦苦哀求我們讓他再改回來(或再改名)。但在我們偉大的立委諸公還沒修法前,我們可是一點辦法也沒有丫~
 

前面講了「落落長」的一些前言後,我終於要開始講今天的重點了,而且是有點小生氣的事。故事是這樣的~ 

上星期五有位女姓民眾(由媽媽陪同)來到我櫃檯前說她要改名,我照例問了:「你有沒有叫過這新名字一陣子再來改丫~?」我忘了民眾的回答是什麼,可是那不是重點。重點是她所改的名字中有個字「采」,但她寫法是把中間連起來看起來像「乎」再加二撇(抱歉,那個字在一般電腦上打不出來,因為我們單位中的造字算是最多的),我便提醒她這二個字是不同字唷~正常的應是要寫成「采」問她要不要弄清楚再改,不然改下去若要後悔便要變成第二次改名,她執意要用中間是「乎」的那個字,於是就改了名也用她所執意要用的那個字。 

哇~隔沒多久她便跑回來找我說她弄錯了,老師(幫她改名的那個人)說應是用「采」字才對,因為老師寫的字太草害她看錯,以為是中間連起來「乎」的那個字。那天我辦了四件「改名」案件,而有幾件是第二次改名,於是我便記錯了以為她是第二次改名,便對她說:不好意思,沒機會了唷~。雖她一再希望我想辦法,但因櫃檯前有民眾而又有待辦人數,我便沒有再和她多談。 

星期六有上班,但我請補休。待星期一我去上班時看見桌子上有那位「采」小姐案件申請書影本放在我桌上,而上面寫著:請洽股長或與讓民眾聯絡。我先去股長那兒弄清楚問題點。原來那位小姐在星期六時打電話來客氣的說著:因為我的誤導而使她把「采」字寫成了中間是「乎」的那個字,而且所敘述的事和實情完全相反,把過錯全推到我身上,只為求得她能用更正的方法把那字改成「采」。【註:若是因為我們自己的過錯,便要用「更正」方法將案件更正,那她便有機會再改成她要的那個「采」字】我馬上向股長報告實情,也和她家人(她媽媽接的電話)連絡說我並沒有錯。 

今天那位「采」小姐又來了,還是一開口便把過錯要推到我身上,硬說我誤導她。小耿這輩子最討厭人家說謊,所以我也不妥協便把她那天對我說的話再說一次給她聽,並告訴她是她自己硬要用那個錯誤的字並不是我誤導她。結果那位「采」小姐居然說,若沒有用正確的「采」字她會有血光之災。事後我同事都笑說她在威脅恐嚇我,呵~我根本不信這一套,而且若真有血光之災也是她「自找」的,因為我明明告訴她那是不同的二個字,她當場不但不再去向老師求證還偏要寫那錯字。

最後這事件還是以「圓滿結局」收場,因為我幫她改的那是第一次改名,而她可以用第二次改名來改過來(是另外一位同事幫她辦,那民眾還是在抱怨我而不反省自己)。 

事後我和幾個較好的同事談起,得到一個結論(有點毒啦~):
1即然改名過程這麼不順,那表示這應不是一個好名字,改了也應不會
  好到那裡去。
2這人的個性是這樣(為了利己的事而說謊),雖改了名「運」也不會
  好到那裡去。
 

最後是小耿的一點小叮嚀:
因為中國字眾多且繁,若格友要幫小朋友取名(報出生)或要「改名」,一定要弄清楚筆劃及書寫方式。若承辦人員請你再確認或確定寫法時,不要鐵齒,花點電話費與你的老師連絡,問清楚寫法後再改或取名,才不會發生像上述這種不愉快又烏龍的事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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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heilachen5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